前几天收到上海市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和上海市残疾人就业服务中心的通知,2016年度的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要申报缴纳了。缴纳标准如下:
保障金年缴纳额=(1.5%-残疾职工比例)×征缴基数
其中,征缴基数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之和。残疾职工比例是指用人单位上年度实际安排的残疾职工平均人数占本单位在职职工平均人数的比例。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是指用人单位在编人员或者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人员。季节性用工应当折算为年平均用工人数。以劳务派遣用工的,计入社会保险实际缴纳单位在职职工人数。
免征范围: